尊龙凯时-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APP下载中国政法大学 第二届法大数字刑事法论坛
2025-08-24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官方网站,尊龙凯时APP下载/尊龙凯时·【中国】官方网站[永久网址:363050.com]铸造卓越品质的信誉平台,新人专享VIP待遇,尊龙凯时体育,尊龙凯时平台,ag尊龙,尊龙平台,尊龙,尊龙官网,尊龙登录入口,尊龙官方网站,尊龙app下载,尊龙凯时APP下载,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致力于为玩家提供可靠、安全的游戏服务体验。我们的服务将让您放心无忧!2025年7月13日,“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成立仪式暨第二届法大数字刑事法论坛”在京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承办。
来自京内外近40所高校、科研机构、司法实务机关、互联网公司的专家学者上百人齐聚一堂,共同研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前沿问题,加强各单位在网络刑事法学研究领域的资源共享与协同创新,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及实务经验升华,构建理论与实践联动的学术生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执行院长王志远主持开幕式。他表示,今天成立的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意义重大,是法大刑事司法学院一所一品牌战略下的长期化、系列化研究,希望能够在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实现一体化共识。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在致辞中强调,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现实挑战。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有效防范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是网络犯罪正在成为危害社会侵害人权的主要威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全面普及,网络空间成为滋生犯罪的重点领域,其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持续下降,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以网络为媒介的非接触性犯罪增长迅速,新型犯罪阴谋而生,传统犯罪也向网络蔓延,推动了犯罪生态重构,网络犯罪爆发式增长,侵财类案件数量与金额在增速、规模、危害性上远超传统盗窃、抢劫等现象犯罪。
网络犯罪在增长态势上已经超越传统线下犯罪,但两者之间并非完全替代关系,而是呈现线上主导线下半身的复杂格局,传统犯罪线上化转型、盗窃、诈骗、赌博等线下犯罪,逐步升级为网络形态。线下犯罪沦为网络犯罪的配套环节。如车手曲线、黄金交易等洗钱环节仍需持续操作,但完全受线上指令操控。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网络犯罪总量应会呈现持续上升态势。我们面临的现实安全威胁很大程度来自于网络犯罪,值得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二是网络犯罪治理需要构筑综合施策、多元共治的新格局。面对激增的网络犯罪,传统刑事法律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刑法应对借助新技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无非这两个途径,一是通过现有法律惩治新型犯罪。如果数字技术只是作为犯罪的新方式,如电信诈骗、网络主播等,没有改变传统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通过现有刑法的罪名便可以充分评价。二是创制法律规范,惩治新型犯罪。如果数字技术衍生犯罪的新形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现有刑法可能无法规制,这需要修改刑法,及时增加新的罪名和罪状。
惩治网络犯罪要注重传统治理,以数字治理的有效衔接。网络犯罪不是简单的社会治安问题,而是复杂的数字社会治理难题。网络犯罪治理必须坚持打防并举,防范为先,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力量,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责、行业监管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立足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不断挤压网络犯罪空间,铲除犯罪滋生土壤,推动网络犯罪治理法治化、常态化。我国在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方面形成反制,拦截止付劝阻宣传全流程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当前随着深度伪造、生物识别攻击等新型网络犯罪出现,治理体系需保持动态的迭代,以法治化、智能化、国际化筑牢网络空间安全评价。
三是网络犯罪研究应当结合多学科专家学者联合攻关,在数字时代,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法律的冲击日渐明显,对网络犯罪特别是新型犯罪的定性,定罪标准,共同犯罪,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特别是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开展系统性研究。面对网络犯罪,第一个法律体系如何与时俱进,转型升级,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法律人肩负的时代使命。
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携手相关院校共建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非常必要,意义重大。学术联盟整合法律、技术、社会学等多学科资源,构建跨领域跨机构的协作平台。通过学术交流、联合攻关及政策建议,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提供解决问题的理论思路与实践方案,推动网络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期待学术联盟持续推出研究成果,为网络犯罪治理建言献策,早日成为品牌智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刘艳红教授在致辞中指出,近年网络犯罪尤其电信网络犯罪诈骗呈现物理性跨境化、暴力化、全链条流程难取证和商业化新特点,与过去网络化非暴力化截然不同。面对此变化,单一力量不足,研究需打通壁垒,例如涉边犯罪与网络犯罪因跨境化特点密切相关,至少交叉,研究涉边犯罪阻断网络犯罪出境通道可提升研究针对性。新型跨境化是双向出境如缅北电诈和入境,带来追逃追赃财产处置及法律冲突等新挑战。为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联合五院四系包括技术强校如中南大学、东南大学等,利用技术赋能破解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综合性治理问题,进行具象立体研究。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以自下而上发展为内生动力,并非源于行政命令,联盟的运作可才采取加入单位轮流举办年度会议展示各校特色,建立重量级嘉宾和年轻学者的常态交流机制,让网络犯罪研究的前沿成果被看见,并与新兴技术赋能法学研究主题契合。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聚焦新兴技术赋能的犯罪治理,此为由我院李怀胜教授牵头的纯粹民间学术平台,希望大家像网络犯罪般全链条全流程持续性参与,做大做强,学术联盟的交流必须契合网络犯罪最新特点,做真正实质流,非流于形式。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在致辞中表示,今天我们成立网络犯罪研究全国高校学术联盟。我常思考《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面对社会与研究对象需问“这是啥?我是谁?”,网络犯罪研究需厘清网络本质。早年我质疑“风险刑法”,后理解我们确已进入风险时代,互联网冲击远超工业革命,如同新教伦理约束资本主义精神,但当前互联网高风险工具缺乏精神支撑。现实如数字迷境,人们沉溺虚拟,这是狄更斯笔下的矛盾时代:“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看似无所不有,实则失去甚多。网络犯罪使风险无处不在,传统犯罪涉网后失控,如涉众广、金额巨,冲击刑法体系,致量刑困境,它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如“机器能否被骗”之争耗费精力,此迷惑是成立联盟的社会动因。作为学者,研究不仅是逻辑推演与文本规则,更要关注行动规则与实践后果,恪守良知,避免理论沦为“播龙种收跳蚤”或被曲解为权利剥夺工具。研究网络犯罪需技术思维融合,我向在场编辑呼吁:期刊应开放高质量合作文章,适应跨学科研究需求。中国政法大学网络犯罪研究起步最早,华东政法大学成果丰硕,今日我率团队参与大会,网络犯罪研究也将从个别研究升级为有组织科研。“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望大家共同呵护,将联盟打造成网络犯罪研究领域的明亮名片。
开幕式致辞环节结束后,各联盟单位负责人一同完成“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揭牌仪式。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目前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与数据安全研究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排名不分先后)等15家京内外高校的17家二级单位加入,后续还将面向国内法学院系、科研机构开放加入。
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卫跃宁主持。湘潭大学特聘教授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分别作主旨演讲。
湘潭大学特聘教授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作主旨演讲
湘潭大学特聘教授于的主旨演讲题目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难点与对策思考》。于指出目前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存在六大突出特征:一是案件体量庞大;二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三是司法证明困难;四是定性易产生分歧;五是追赃挽损率低的难题客观存在;六是案件办理法律依据供给不足。对此于认为需要注意“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以技术原理为认定基础,理解涉案技术原理是准确定案的前提;二是坚持以法律规定和原理为依据,对案件作出合理解析;三是坚持在实质性正义观下适度扩张的法律解释方法;四是坚持刑法的积极介入与适度介入相结合。在此基础上,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有三个方向值得关注:一是刑事立法的体系化,建议在刑法分则中设置“网络犯罪”专章;二是刑事程序的同步推进,着力在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司法管辖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三是强化综合治理,构建预防、打击、治理一体化的应对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的主旨演讲题目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实践困境及反思》。吴峤滨指出帮信罪的司法实践存在三大困境:其一“只知有刑而不知有行”,帮信罪的设立早于《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出台,本应前置的行政法未发挥明确违法前提、界分监管责任的作用。其二“背离初心,使命不明”,运用帮信罪打击黑灰产业链不得心、不应手,特别是适用本罪打击灰产可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其三“都是明知惹的祸”,司法文件不断扩张“明知”的推定规则,不当地使“明知”成为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帮信罪的司法困境,吴峤滨提出了三点反思:第一,出台新的网络犯罪法律文件,使犯罪认定依据回归罪名罪状的表述,通过提高入罪门槛控制刑事打击面。第二,警惕司法惰性,尊重实践理性,司法文件应避免随意减轻某一罪名的司法证明负担而导致罪名被滥用。第三,堵疏结合,对必须打击的灰产,可以增设堵截性的轻罪予以规制。
板块一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公安学研究》编辑部主任史全增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副编审阮晨欣老师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欧阳本祺、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陈京春、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中南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张杰作主题发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公安学研究》编辑部主任史全增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副编审阮晨欣老师作板块一主持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欧阳本祺以“论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为主题,主张数据的法益为双层法益,即数据安全,包括数据静态安全与数据动态安全两层含义。数据犯罪直接侵犯的是数据安全法益,间接侵犯的是信息内容法益。数据安全法益是作为手段的阻挡层法益,信息内容法益是作为目的的背后层法益,这种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对阻挡层法益的保护应当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符合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要求。此外,对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需按可识别性进行风险分级:不可识别信息无需保护;已识别信息重点保护;可识别信息可以根据识别目的明确性、识别能力强度、侵害后果严重性及识别概率四个维度综合判定刑事干预的必要性。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陈京春以“侵害NFT数字资产行为的刑法规制”为主题,基于三个维度进行分享:首先,技术发展催生新型黑灰产犯罪的同时,亦成为此类犯罪的治理方案来源,必须界定规范治理的边界及其与技术治理的辩证关系,将技术规则纳入法律体系,避免规范目标落空。其次,法秩序统一性要求审慎处理不同法律之间的规范层级,在前置法缺位时,刑法冒进介入可能会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最后,国际法律冲突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当今的数字治理问题具有鲜明的国际化因素,当特定技术应用在国际社会已形成事实性法律地位时,若本国基于特定目的拒绝承认并未建立相应的规范体系,则会直接关涉到国家利益与国民权益保护。基于此,刑法学者必须深度融合数字技术认知,在精确识别行为性质的基础上保持必要克制。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以“数字经济犯罪代际更新与刑法因应”为主题。其指出数字经济犯罪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呈现出犯罪对象虚拟化、场域泛化、规制主体多元化及社会危害性不可估量等四大特征,传统的刑法理论存在滞后性。基于刑法的代际更新,数字经济可以界定为以数字化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为驱动力的新型经济形态,数字经济犯罪可定义为与数字要素、技术或制度相关联的经济犯罪,其核心法益为数字经济秩序。基于现实立法,对数字经济犯罪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论应对:第一,不法评价的重心应从法益侵害结果及其引起转向引起法益侵害的行为本身,实现从结果无价值向行为无价值的转型。第二,应运用要素分析法,建立过失与故意并重的双重罪过模式,此方法具有现实必要性与合理性。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以“网络犯罪中调控主义刑法的确立”为主题,其认为目前网络犯罪治理面临两难困境,刑法积极介入易导致刑罚泛化,而消极不干预则易纵容犯罪。现有的两种应对观点中,积极刑法观将网络犯罪等同于暴力犯罪,忽视了电信诈骗显著降低人身危害性等客观事实;消极刑法观主张先行政后刑事的治理顺序,违背了生命权、财产权等概念历来诞生于刑事制裁之后的历史规律。由于两种路径均存在缺陷,对此其提出调控主义刑法观,主张刑法应扮演中场角色,在前置法缺位时先行介入以激活行政法与民法体系,待其完善后立即撤退。刑法先行的目的不是“以刑代管”,而是激活其他法律,调动民法和行政法共同治理网络犯罪。
中南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张杰以“数字赋能检察法律监督刚性的法治机理与拓展面向”为主题,其指出检察法律监督刚性关乎监督作用的发挥及工作开展的质效,当前存在的刚性不足问题,源于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转隶,而数字技术为解决此问题提供路径,能拓宽线索来源、推进检察一体履职等。检察机关利用数字技术在实践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仍存在法律赋权不足、隐私侵犯风险、数据资源不足和分析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应明确数字技术是方法更新,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正当程序,以检察监督刚性实现公民权利保障。
板块一的与谈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政法论坛》副编审阮晨欣老师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袁彬、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聂慧苹作发言与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袁彬教授分享了两点体会:第一,在数据犯罪领域,当前的分层解构模式可能会割裂保护体系,其主张探索基于数据重要性的分级保护机制,避免保护效能弱化。第二,关于刑法介入边界,针对调控主义刑法观,其强调需区分法益性质来合理界定刑法的介入尺度:对人身财产权相关的法益,刑法可主动介入且无需前置法为其提供标准;但对单纯的秩序维护类法益,则需前置法确立明确标准,网络犯罪治理应依据不同情形、类型进行考量,审慎划定介入范围,防止刑法过度扩张。
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对应对新业态刑事保护边界问题从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第一,新业态如何对现行规范合理解释。例如现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其出台背景主要针对互联网时代的盗版形式,而当前行业标杆的盗版形式已迭代,如何认定犯罪是现行规范适用上的合理解释问题。第二,新业态如何对传统法律概念进行实质性解释。例如UP主抓取平台片段制作解说视频,可能涉及作品同一性认定、点击量入罪标准合理性争议等问题,亟需厘清行刑衔接边界,防止罪刑泛化。第三,新业态刑事保护如何回应新关注点。新行业在规则未明时,刑事打击过早介入,即使个案处理正确,刑事政策导向也可能抑制创新,若民事或行政监管尚有治理空间时动辄入刑,将会打击创业创新投资的意愿。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聂慧苹围绕数据犯罪相关问题展开四点分享。第一,对法益问题的理解差异导致数据犯罪的概念体系混乱复杂,亟待统一分类逻辑。第二,法益作为网络犯罪或数据犯罪基础核心问题,研究观点众多,尚未形成统一定论,不同法益之间的关系未明,这些问题值得思考研究。第三,数字时代背景下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均不能完全回应治理需要,但实务中涉网络犯罪罪名众多,若在网络犯罪领域将刑法功能从惩罚法转向调控法,刑法的谦抑性和严厉性如何坚守,亟需确立介入限度。此外,若将刑法定位为对前置法的调控,涉网络犯罪基本属于行政犯,原有行政犯认定模式也可能面临重构。
板块二的主题是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一体化治理路径。本单元由《法学论坛》副主编,编辑部主任明珠主持发言环节,《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副主编,副编审汤仙月主持与谈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房慧颖老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敬力嘉老师、北京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金鸿浩老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商希雪老师作发言。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孙万怀老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冀洋老师、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贾银生老师作与谈和评议。
《法学论坛》副主编,编辑部主任明珠、《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数字法治评论》副主编,副编审汤仙月主持与谈环节
房慧颖老师以新型经济犯罪背景下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限度为主题,结合三个侵犯企业数据权益的典型案例系统阐述了司法实践中三种侵犯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类型:利用企业数据规则漏洞的数据侵害行为;违反企业数据管理规则的数据侵害行为;不当获取企业数据的数据侵害行为。房慧颖老师指出,这种在既有的入罪路径需要防范法益聚焦失准的困境。刑法的过度介入会导致新型经济犯罪背景下司法裁判机关公信力的降低和司法裁判机能的损害,阻碍数据流通和数字科技的发展。因此,对于侵犯企业数据权益行为的刑法规制,应遵守刑法的谦抑性,秉持消极预防的立场和刑法克制主义,遵循基于被允许危险的理论和公认的互联网领域公平、开放、共享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尊重市场竞争规律,对侵犯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作入罪限缩。
敬力嘉老师围绕发布信息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在《刑法修正案(九)》激活该罪适用的背景下,探讨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范性质以及刑法规制。第一、客观要件中应对“违法犯罪信息”与“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的信息”两种情形中的信息作一致理解;将发布行为界定为刑法独立处罚的危害行为而不依附于后续行为的评价结论并限定于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而不外延至非网络化的推广引流方式。第二、主观要件上要求认识到发布信息的行为、其所帮助实施的他人犯罪的范围以及他人具备的利用发布的信息实施后续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实可能性。第三、厘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关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通过发布信息而促进实施的诈骗、毒品等犯罪不构成法条竞合的关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并不限于关联犯罪的预备行为。
金鸿浩老师从三个方面论证了网络域名劫持犯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第一、行为性质上,域名劫持的行为类型包括修改本机数据、修改本地DNS解析数据和修改注册DNS解析数据。第二、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认识到劫持域名行为的危害多重性导致想象竞合。进而从信息法益、数据法益、软件法益三个层次出发引申出计算机犯罪的法益结构。最后,主张将劫持域名的的价值、数量、影响作为罪量设置的相关因素,避免数量论窠臼。
陈小彪老师以信赖原则的数智嬗变为主题作了发言报告,他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下的信赖原则经历了数字转变,对象从人转向了算法,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责任分配,更在于推动技术、法律与伦理的协同治理。人工智能重塑人类社会的信任结构:技术的“黑箱性”与人类对效率的过度追求催生了危险的“过度信赖”。同时,人工智能也在深刻重构信赖原则的传统范式:人际信赖到人机信赖的转变异化了信赖对象、技术神话与用户认知鸿沟导致信赖程度的失衡;人工智能的规模化应用将传统信赖原则的可容许风险升级为系统性失控风险。此时,司法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回应:1、完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则的衔接机制。2、以“动态过失认定标准”厘清人机责任边界。3、重构企业——用户——政府的责任共担体系。4、推动技术—法律——伦理的协同治理。
商希雪老师系统阐述了人工智能非法使用数据的刑事治理路径,提出了对新型数据侵害行为的具体表现、新型数据侵害带来的社会风险以及刑法应对的分析。新型的数据侵害行为表现为强制性、隐蔽性的数据过度收集,在前置法是否能处理智能化信息有待商榷的适应情境下,公共数据的收集存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人工智能虚假信息的输出在人机交互的模式下又带来了数据泄露。行为背后隐藏着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体层面的数据安全风险,目前的刑法规制法益识别不明确,缺乏体系化的规制,忽视了非物质性的损害和深度交互地智能化信息处理行为。
分论坛二的与谈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孙万怀老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冀洋老师、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贾银生老师作与谈和评议。
孙万怀老师对陈小彪老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引入席勒的强人工智能和斯多葛学派的反应性态度与客观性态度理论,探讨了信赖原则在人机关系中的适用。在人工智能部分替代人类的三个维度范围即生命、主体、智力内,认定开发者、平台与用户之间的责任承担。
冀洋老师总结了五位老师的发言,强调智能网络技术风险中虽然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但是应当避免使用道德否定的概念进行主观归责而忽略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应当坚持刑法客观主义避免强行入罪、类推入罪。此外,应当强化技术失控的隐形风险带来的责任承担的忽视,强化算法决策的产品缺陷责任。
贾银生老师对敬力嘉老师的发言进行了评议。贾银生老师认为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对发布违反犯罪信息与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解释应回归法条本身的语境,以作出质上的区分性适用。在数字时代风险控制需求下,本罪适用须摒弃同质化解释路径,避免构成要件过度扩张导致的刑法干预泛化。
板块三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科学》副主编付玉明老师、《江淮论坛》编辑室主任吴楠老师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隗佳、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子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朱光星、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熊波、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做主题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科学》副主编付玉明、《江淮论坛》编辑室主任吴楠作板块三主持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隗佳以“网络骚扰行为的刑法规制”为主题,从三方面展开分享:首先,网络骚扰行为具有较高法益侵害性,值得关注。其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等数字化手段实施,会干扰被害人正常生活,引发心理恐慌。但现有两高和公安部针对网络暴力的指导意见未涵盖该行为,且民法、行政法规定多聚焦现实空间骚扰,对新型网络骚扰行为涵盖不足,惩戒和威慑力度有限。其次,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德国刑法典将纠缠骚扰行为入刑,后修订条款涵盖网络跟踪骚扰等行为,实现与前置法衔接。这给我国带来启示:需明确网络骚扰为重要行为类型,同时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将未构成犯罪的网络骚扰纳入行政处罚,形成三级责任体系,保护公民生活安宁。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子实以“网络性侵的处罚根据与边界”为主题,基于三个维度展开分享:首先,指出我国、猥亵二元罪名体系源于清末移植,存在罪名少、罪状简单且表述相近的问题,同时说明物理空间中性犯罪已从性接触为主向性影响发展,隔空猥亵在学界获普遍认可。其次,分析网络时代的新问题,探讨网络的可能性及网络猥亵的多样形式,提出网络时代性自主权的认识需从身体向精神转变,这是网络性侵处罚的根本依据。最后,强调网络性侵处罚需明确边界,尤其在手段行为认定上,诱骗中的引诱对 14 - 18 周岁未成年人不宜入罪,欺骗应借鉴骗奸认定方式。基于此,网络性侵处罚需立足性自主权的精神维度,同时严格把握边界,避免不当扩张。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朱光星以“网络虚拟儿童色情的刑法规制与边界”为主题,从三个角度展开分享:首先,阐述问题由来与国际争议,AI 发展使虚拟儿童色情泛滥,联合国公约允许各国自主规制,西方国家从认为是“无被害人犯罪”逐渐转向立法打击。其次,分析技术轨迹与我国现状,早期仍需依赖 PS 等技术,但AI 时代技术门槛低、生成传播快;我国依附淫秽物品犯罪规制,存在与混同、鉴定难等问题。最后,提出规制建议,需转变观念,将儿童色情从秩序犯罪抽离或单独规制,明确范围(含虚拟儿童形象等),明确入罪(如持有)与出罪事由(如艺术目的、合意拍摄等)。基于此,应针对性完善立法,精准打击虚拟儿童色情以保护儿童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熊波以“网络暴力的传播与治理”为主题,认为本单元发言涉及网络暴力的传播路径及其刑法治理问题,并分享了相关观点:首先,网络暴力的法益侵害程度通过传播路径实现,应从刑法学与传播学交叉视角研究。其传播路径分为诱发期、扩散期、恶化期,刑法治理需围绕这三个阶段展开。其次,各阶段存在治理困境:诱发期面临涉众型网络暴力犯罪的规制难题及情绪与法益的界定问题;扩散期存在人肉搜索的危害后果认定等问题;恶化期则有多层传播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归责难题。最后,指出刑法治理困境并提出优化路径,困境涉及各阶段的匿名环境、算法放大、责任判定等问题,优化则针对各阶段明确归责方法与标准。基于此,需立足网络暴力传播规律,精准施策完善刑法治理,以有效遏制其危害。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以“论网络暴力累积犯的刑法规制”为主题,从三方面展开分享:首先,指出网络暴力导致网络空间与社会秩序动荡,现有立法司法虽有规制,但仍需引入“网络暴力累积犯”概念,以应对治理难题。其次,阐明网络暴力累积犯的前提是网络安全集体法益的属性,以往治理局限于个人法益,忽略其对集体法益的侵害,而集体法益有独立价值,保护网络空间秩序是关键。最后,阐释其犯罪构成要件,指出其非独立罪名,是侵犯网络安全集体法益的累积危险行为,具备相应构成特征与刑事可罚性,同时需明确归责边界与回应质疑。基于此,需合理界定网络暴力累积犯,在保护法益的同时避免刑罚权扩张。
板块三的与谈环节由《江淮论坛》编辑室主任吴楠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赵冠男、福建警察学院刑罚执行系副主任黄彬、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志琼作发言与谈。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江溯研究员针对单元报告进行了点评,并分享了相关看法:该单元主题涉及网络相关性犯罪和网络暴力,隗佳老师与朱光星老师均借鉴比较法及国际法,主张将相关行为犯罪化,体现出积极主义或实质主义刑法观,对此他坚决反对。他认为需思考犯罪化的边界问题。尽管过去有大规模犯罪化运动、积极刑法观为之背书,但人们未认真思考其危害。除从危害原则等角度讨论犯罪化正当性,还应深入探究,思考相关行为是否违反集体意识,以及刑法的功能究竟是什么,不能将诸多问题都推给刑法解决。此外,他提到对犯罪化的理解存在代际差异,年纪较大者对刑法运用更慎重,年轻一代学者对犯罪化更肯定,而未来属于年轻一代。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赵冠男认为本单元发言涉及积极刑法观、网络暴力累积犯及普通人身财产罪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等问题,并分享了相关观点:
第一,关于刑法观,他指出除立法上的积极刑法态度外,司法中也存在积极刑事司法观。同时,他对将网络暴力相关行为轻易入罪的做法持审慎态度,强调法益需具有可还原性,如隔屏猥亵针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益内涵不同,入罪应有所区别,若未明确法益,入罪需谨慎。
第二,针对网络暴力的累积犯,他肯定问题的严峻性和研究方向的合理性,像武汉妈妈因网络暴力自杀案例就凸显了问题的紧迫性。但他认为累积犯理论在解决网络暴力累积效应的归责问题上存在不足,例如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与其他学者观点可能存在分歧。
第三,对于普通人身财产罪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他指出当前存在立法和司法上模糊的刑法观,如将网络虚拟财产简单按财产罪论处等,认为这种状况存在问题,需加以规范。
福建警察学院刑罚执行系副主任黄彬围绕网络暴力相关问题分享了看法,认为当前存在对隐蔽传播的网络暴力及未成年人相关网络暴力关注不足的问题:
第一,网络暴力研究多关注公开传播领域,却忽略了隐蔽传播路径。她以小学生通过小天才手表群长期霸凌同学的案例说明,隐蔽传播能形成更强的群体认同,其恶性更强、粘合度更高,且往往在严重案件发生后才被察觉,存在治理盲区。
第二,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网络暴力行为,关注不仅不足,且因应对困难常被刻意忽略。她提及团队跟踪的专门学校学生中,不少人因遭受网暴出现被害人恶逆变。
第三,针对网络暴力治理,她建议加强风险监测预警,深入研究犯罪现象,优化人工智能规制手段,关注小众隐蔽群体;同时应采取分级分类管理,区分成年人的合理需求与未成年人的相关问题。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志琼认为本单元发言展现了网络暴力的不同面向,涵盖微观的网络空间侵犯人身权利具体犯罪及宏观的网络暴力治理问题,并分享了需关注的几点问题:
第一,网络空间人身犯罪的保护法益认知问题。一方面,要明确传统人身权利在网络空间的新内容,如网络骚扰对精神愉悦感的侵害等可能涉及的新人身法益;另一方面,需探究网络空间人身犯罪法益侵害的实质,其损害多为心理、精神层面,相关属性认定存在困难,例如网络猥亵的精神侵害能否归为传统性自主权侵害需深入研究。
第二,网络空间人身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问题。因网络空间当事人无时空接触性,传统构成要件认定存在疑问,如网络性侵的隔空性、非接触性特征,能否用现有罪条文认定是难题,可能加剧传统罪与猥亵罪认定范围的失衡。
第三,网络空间人身犯罪的治理对策问题。从刑法角度,需考虑是否设置新的定罪量刑标准,如是否扩充性侵行为定义、提升侮辱诽谤罪法定刑等;以及是否采取更多刑罚处置措施,如利用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实现净网,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板块四由《环球法律评论》编辑贾元、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郑泽星主持,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旨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迎龙、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敖博、阿里安全网络犯罪研究中心负责人谢虹燕、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华伟、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小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刑事法杂志》责任编辑高磊作发言以及与谈。
《环球法律评论》编辑贾元,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郑泽星作板块四主持
刘军老师指出,跨境网络犯罪呈现高科技、虚拟、隐蔽、跨国等特征,传统严打、日常治理、风险管理模式已难应对,需以“治未病”的预防性治理取代。其核心是事先干预、动态防控和体系治理,目标在于提升网络的抗打击与免疫能力。具体路径:法治化推进,构建前端预警、中端应急、末端问责的立体制度;政府、企业、行业、个人多元共治;技术治理法制化;完善国际合作规则,以主动防御取代被动应对。
印波老师指出知识产权犯罪是数字经济中被忽视的领域,其犯罪类型多样,其中“为境外窃取商业秘密罪”具有跨境属性。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困境主要体现在:网络售假犯罪隐蔽性强,侵权行为跨地域性显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取证难,关键证据分散;管辖选择困难,犯罪行为发生地难以准确锚定;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长期处于低位,与民事案件数量形成鲜明反差;违法成本低,损失计算标准不统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印波教授建议应加强刑事辩护领域的知识提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企业应建立专业团队进行刑事控告;构建知识产权内部合规体系,以实现预防性治理。
在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框架下,郭旨龙老师提出功能等效原则:若国内法与公约不符,应修法以线上线下同效打击诈骗。传统诈骗罪以“自然人受骗”为核心,已难匹配自动化、跨国电信网络诈骗,英国 2006 年修法率先取消该要件,仅审查行为意图;德日则单设“计算机诈骗罪”。我国仍坚持“机器不可被骗”,目前将针对系统的欺诈行为以盗窃罪处理,但面对公约列举的干扰系统、篡改数据、误导他人三类行为是否需调整诈骗罪构成要件,存在三种路径:统一诈骗概念、增设独立罪名或扩张盗窃适用。有必要可沿用盗窃罪兜底,通过扩大解释“秘密窃取”涵盖输入错误或不完整数据致财物流失的情形,既保持体系稳定,又满足国际义务。
王迎龙老师指出,我国已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及配套规定,并通过多边与双边合作拓展调查取证、引渡、移管等业务,但条约覆盖面仍窄,与欧美追逃重点国缺少双边协定,并且请求数字化、办理效率低,对外申请少,存在与域外法律冲突、部门协调碎片化、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建议应当尽快加速缔约修约,由司法部牵头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在刑诉法中增设证据转换和涉外中止条款,并强化检察监督,建设数字平台,全流程线上办理,提升效率与透明度,以更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
跨境电信诈骗呈现集团化、人海化、分割化,传统共犯理论以直接因果关系自下而上评价,无法应对数万成员与跨组织危害。敖博老师提出“二阶整体还原”路径:先视集团为持续输出危险的机器,再依成员在组织中的实质管辖能力自上而下归责。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结果负责;中层对其权力范围内的下属结果负责;基层仅对本组结果负责;外围按实际升高风险程度担责。后勤、厨师若无实质风险加功,可出罪;技术人员则按其作用承担相应份额。该理论用组织管辖替代笼统从犯认定,既防止全量抓捕全量重刑,又保留责任主义与罪刑相当,为海量涉案人员的精准量刑提供可操作框架。
谢晓燕老师指出跨国售假案显示需求在境外、生产在境内、销售又返境外,因司法协作效率低、成本高,全链条打击难以实现,只能止于境内团伙;呼吁明确企业配合境外调查的合规通道。王华伟强调预防性治理需与刑法谦抑性平衡,防止风险刑法过度扩张;国际公约因法系差异在诈骗定义、构成要件上争议大,应反思传统理论并加强沟通;跨境共犯链条长,认定须结合行为人实际作用与宽严相济政策,对边缘主体严格入罪标准。
王华伟老师认为,跨境网络犯罪风险剧增,预防性治理虽必要,但须与刑法谦抑性平衡,防止预防过剩。我国已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风险罪名,司法应避免宽松解释致犯罪圈失控。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提供合作框架,却因法系差异在诈骗定义、盗窃与诈骗区分上争议大,需调整传统要件并加强国际沟通。电信网络诈骗共犯链条长、人数多,认定不宜形式推演,应结合行为人实际作用与宽严相济政策,对边缘参与者从严把握入罪标准。
李小恺老师指出,跨境网络犯罪取证面临三大冲突:公约要求搜查扣押冻结,但国内对电子数据取证分级分类、任意抑或强制属性均无明文,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缺失;司法协助效率低,实务中常以入侵境外服务器方式取证,合法性被卷宗掩盖;企业协助义务边界不清,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冲突。高磊强调,应将打击国内共犯作为重点,跨境犯罪法益由核心走向多层规范,财产犯罪宜以情节入罪,并建议将三人以上固定组织纳入有组织犯罪,同时借鉴网络安全税经验。
高磊老师指出,惩治跨境网络犯罪应以内为主,因跨国抓捕、取证、追赃均受制于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故须依托反有组织犯罪法与反诈法,构建多元共治体系,重点打击国内共犯链条,前置保护潜在被害人。犯罪结构显示,电信网络诈骗常与绑架、故意伤害等关联,诈骗罪财产法益兼具阻挡层功能;网络跨境特性使数额难定,司法解释已转向情节犯。他建议将三人以上固定组织纳入有组织犯罪概念,并借鉴国外设立网络安全税,为治理提供持续资金与制度支撑。
闭幕仪式由于国旦教授主持,他感谢了各位主持人的高效组织,各位发言人以及与谈人就相关议题发表的真知灼见。
本次会议闭幕式由李怀胜教授作总结发言,李怀胜教授深切感谢参与论坛的三位致辞人,两位主旨发言人,十位主持人,20位发言人,14位与谈人,以及会场来自38家高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和互联网公司的代表,今日五湖四海的嘉宾汇聚一堂共享学术盛宴。李怀胜教授强调本次论坛宣告了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的成立是应时代之需,聚众智之为,标志着拥有一个跨学科、跨地域、常态化的交流平台,理论研究者、实务工作者和技术专家代表在平台中紧密协作,打破信息孤岛,形成合力,追求学术研究共同体和创新的联合,有效的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网络犯罪形式。联盟将努力成为理论与实务、法律与技术、国际与国内三桥梁,以中国方案助力全球互联网治理,推动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
最后,由张杰教授做重要发言,张杰教授对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的建立表示充分的认可与肯定,并认为这一联盟的建立利国利民,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也是刑法学术增长点。张杰教授同时宣布,网络犯罪研究学术联盟第二届年会将由中南大学承办,并期待明年盛夏岳麓山下湘江之畔再相聚。(本综述根据会议速记整理,未经各专家审核)
学者为X,我们认为,学者是学术研究的主力军,是真正的变量,是最活跃的因素。
一是加强各单位在网络刑事法学研究领域的资源共享与协同创新,促进数据案例互通、研究成果转化及实务经验升华,构建理论与实践联动的学术生态。
二是推动网络犯罪研究课程体系优化与教材体系标准化建设,深化跨单位联合培养、学术访问及专题培训机制,凝聚多学科研究力量与学术共同体共识。
三是整合法律、技术、社会学等多学科资源,构建跨领域、跨机构的协作平台,通过学术交流、联合攻关及政策建议输出,助力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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